收藏本站
|
English
集团概况
|
发展历程
|
上市公司
|
通知公告
森工动态
|
党纪群团
|
专项工作
|
媒体聚焦
|
时事热点
|
专题报道
文化体系
|
林人风采
|
吉森文苑
|
吉森风光
森林资源经营产业
|
森林大健康产业
|
品牌产品
交流平台
|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
Enter Jilinsengong
森工动态
党纪群团
专项工作
>法治纵横
>生态保护
>社会责任
媒体聚焦
时事热点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项工作
>
法治纵横
>
政策法规
工作指南
法治建设
政策法规
每日学“典”:质押的商标 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2024-05-04】 点击: 301次 来源:中国普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上一条:
每日学“典”:应收账款出质 登记时质权设立
(点击:311次)
下一条:
每日学“典”:担心买家后期不付价款 可增加所有权保留条款
(点击:295次)
你是第96780624位浏览者
集团网站群
|
其他链接
|
网站统计
|
常见问题
|
网站声明
Copyright 2014 jlsgj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Tel:0431-88916565/8848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