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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美丽中国建设法治保障
【2024-07-20】       点击: 171次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21期        作者: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胡军

  “法者,治之端也。”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生态文明建设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首要的就是要融会贯通、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法律的武器保护生态环境,用法治的力量建设美丽中国。
  法律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准绳。我国古代很早就把关于自然生态的观念上升为国家管理制度,专门设立掌管山林川泽的机构,制定政策法令。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四川剑门关附近的翠云廊时指出,这片全世界最大的人工古柏林,之所以能够延续得这么久、保护得这么好,得益于明代开始颁布实行“官民相禁剪伐”“交树交印”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也频频发生、屡禁不止,导致一些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风险加剧。这其中,很大一部分问题与生态环境保护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因此,让人民群众在美丽家园中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防止过度索取、肆意破坏,就要有明确的边界、严格的制度。必须构建科学严密、系统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形成。党的十八大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写入党章,党的十九大又在党章中增加了“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内容。2018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写入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我国先后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30余部,形成“1+N+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按日连续罚款等处罚规则,民法典专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标准总数达到了2300多项。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序开展两轮督察,成为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惩处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仅2023年就查处违法案件2906起,罚款4.71亿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1624起,执法监管“刚性约束”逐步确立。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越是强调生态文明法治,越是要持续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以良法保障善治。一是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法规标准。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等。推动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规章等。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不断健全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二是不断提升督察执法监管效能。深入开展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美丽中国建设情况作为督察重点,在省域督察中统筹流域督察。强化执法监管,加大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和统筹强化监督力度,联合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制度,加大排污许可监督执法力度。三是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持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扎实做好生态环境行政复议监督,严格依法监管。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普法力度,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初审:张瀛羿
复审:廉雁行
终审: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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