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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2-09-07】       点击: 4337次        来源: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森工”,以下简称“泉阳泉”、“公司”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泉阳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期限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96 号)核准,公司向包括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在内的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数量为 62,1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股票价格为 6.80 元 / 股 , 本 次 募集 资 金 总 额 为 422,280,000.00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415,710,0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于 2018 年 2 月 8 日全部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22040002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详情请查阅当日公告

上一条: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期限的公告 (点击:4177次)
下一条: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点击:41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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